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調處委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調處: 一、本人或其配偶為該調處事件之當事人,或為該當事人之代理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調處當事人或其董事、監察人有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者。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該調處事件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本人或其配偶受僱於調處當事人或其關係企業,或擔任該調處當事人之律師、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之任何職位,或解任未滿一年者。 五、有其他情形足使當事人認其有不能獨立、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第9條規定了調處委員應自行迴避的情形,具體如下: 一、調處委員本人或其配偶為該調處事件的當事人,或為該當事人的代理人。 例子:如果調處委員本人是某公司的股東,且該公司發生了一起與證券投資有關的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事件的調處程序。 二、調處委員本人或其配偶與調處當事人或其董事、監察人有二親等內的血親或姻親關係。 例子:如果調處委員本人是某公司的董事,而該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是調處當事人的親屬,例如兄弟姐妹、父母子女等,調處委員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事件的調處程序。 三、調處委員本人或其配偶與該調處事件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 例子:如果調處委員本人與該調處事件的當事人有共同的合約關係,例如共同擁有某個資產或共同承擔某個責任,調處委員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事件的調處程序。 四、調處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受僱於調處當事人或其關係企業,或擔任該調處當事人的律師、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的任何職位,或解任未滿一年者。 例子:如果調處委員本人是某公司的律師,而該公司是調處當事人,或者調處委員本人或其配偶是該公司的員工,調處委員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事件的調處程序。 五、如果調處委員本人在其他方面具有可能使當事人懷疑其獨立性和公正性的情況,調處委員應自行迴避。 例子:如果調處委員與調處當事人之間存在未公開的利益衝突,或者調處委員與該事件相關的其他利益關係,可能導致當事人對其獨立性和公正性產生懷疑,則調處委員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事件的調處程序。 以上所述例子僅供參考,實際應用時需考慮具體情況。該法條的參考資料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 調處名詞
- 自行迴避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義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