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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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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處委員於任職期間,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於任滿前予以解聘: 一、任公務員而受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職、伍)金或休職之處分者。 二、任會計師而受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三款或會計師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第五款之處分者。 三、任律師而受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或第四款懲戒處分者。 四、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者。 五、調處委員經通知而不出席調處,全年達總次數二分之一以上者。 六、調處委員有違反前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其情節重大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描述, 調處委員於任職期間,只有在以下情況之一,可以被解聘: 一、任公務員且因受到免職、撤職、剝奪退休金或休職等處分; 二、任會計師且因受到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三款或會計師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第五款相關規定的處分; 三、任律師且因受到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或第四款的懲戒處分; 四、因身心障礙無法執行職務; 五、調處委員經通知但未出席調處會議,並且在一年內總次數達到二分之一以上; 六、調處委員違反前項規定之情況,且違反情節嚴重。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情況下調處委員才能被解聘,其他情況下不得解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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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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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第 8 條規定:「調處委員於任職期間,非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於任滿前予以解聘: 一、任公務員而受免除職務、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