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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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處委員辦理調處事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所獲悉之秘密。 二、與當事人等有關人員有款項、有價證券之借貸情事。 三、對於調處事項有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四、其他違反證券、期貨管理法令、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管理法令或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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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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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處名詞
- 非名詞
- 法令名詞
- 期約名詞
- 反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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