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 62 條
會計師懲戒處分如下: 一、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警告。 三、申誡。 四、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五、除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會計師法第62條規定了會計師的懲戒處分,包括罰鍰、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和除名。具體的處分可根據情況而定,最高可處新台幣十二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到具體的案例,因此無法舉出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