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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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第11條,該條規定了調處委員會的調處範圍和申請程序。 1. 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調處委員會僅能調處本法第22條第1項所規定的情形,並且不受理符合本法第23條第1項各款情形的案件。 2. 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調處事件的申請人或其委任的代理人應填寫調處申請書向保護機構申請調處,並根據相對方的人數提供副本。 3. 如果當事人委任了代理人,應提供委任書狀。 至於該條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引用的資料,因為無法確定與此題目有關的最新資料或相關案例。
- 調處名詞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代理人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 22 條條文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 2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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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