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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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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處委員會之調處範圍,以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為限,其有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不予受理。
  2. 2.調處事件申請人或其委任之代理人應填具調處申請書向保護機構申請調處,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3. 3.當事人委任代理人者,應提出委任書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第11條,該條規定了調處委員會的調處範圍和申請程序。 1. 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調處委員會僅能調處本法第22條第1項所規定的情形,並且不受理符合本法第23條第1項各款情形的案件。 2. 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調處事件的申請人或其委任的代理人應填寫調處申請書向保護機構申請調處,並根據相對方的人數提供副本。 3. 如果當事人委任了代理人,應提供委任書狀。 至於該條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引用的資料,因為無法確定與此題目有關的最新資料或相關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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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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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第 11 條規定:「調處委員會之調處範圍,以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為限,其有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不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