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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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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調處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護機構應敘明理由退回之;於調處期間發現者亦同。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請其補正: 一、有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情形者。 二、與未經本會准經營業務之機構或其從業人員間,因買賣有價證券或期貨所生之民事爭議事件。 三、申請人或相對人當事人能力者。 四、申請人或相對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未得輔助人同意。 五、由代理人申請,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當事人不適格者。 七、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有欠缺者。 八、同一事件依其他法律之規定,已取得強制執行名義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第 12 條,申請調處案件在以下情形之一時,保護機構應退回該申請並敘明理由;而在調處期間發現該情形時,也應同樣對其退回: 一、有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情形。這指的是當申請案件涉及到未經證交所核准經營業務之機構或其從業人員時,如果發生了與買賣有價證券或期貨有關的民事爭議事件,保護機構就應退回該申請。 二、與未經本會核准經營業務之機構或其從業人員間,因買賣有價證券或期貨所生之民事爭議事件。這指的是當申請案件涉及到未經證交所核准經營業務之機構或其從業人員時,由於買賣有價證券或期貨所引起的民事爭議事件,保護機構也應退回該申請。 三、申請人或相對人無當事人能力。這指的是當申請人或相對人沒有當事人能力時,保護機構應退回該申請。 四、申請人或相對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未得輔助人同意。這指的是當申請人或相對人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且沒有經過法定代理人允許,或者是受輔助宣告的人,卻沒有獲得輔助人的同意時,保護機構也應退回該申請。 五、由代理人申請,而其代理權有欠缺。這指的是若申請是由代理人提出的,但代理權有缺陷,則保護機構也應退回該申請。 六、當事人不適格者。這指的是當事人不符合資格要求時,保護機構應退回該申請。 七、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有欠缺者。這指的是申請書不符合程式要求或有缺陷時,保護機構也應退回該申請。 八、同一事件依其他法律之規定,已取得強制執行名義者。這指的是如果同一事件根據其他法律已經獲得了強制執行名義,那麼保護機構也應退回該申請。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第 12 條

  • 調處名詞
  •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當事人能力名詞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受輔助宣告之人名詞
  • 輔助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代理權名詞
  • 同一事件名詞
  • 強制執行名義名詞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23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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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第 12 條規定:「申請調處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護機構應敘明理由退回之;於調處期間發現者亦同。但其情形可以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