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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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第13條,當保護機構收到調處申請書後,除非有前一條的情況,保護機構應將調處申請書的副本送達給相對方,並通知他們在一定期限內是否接受調處以做出表示,逾期未表示接受的視為拒絕調處。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網站 (https://www.sipc.org/rules-and-regulations/) 範例:當保護機構收到一份調處申請書後,根據第13條的規定,保護機構需要將申請書的副本寄給對方,並要求對方在一定期限內回覆是否接受調處。如果對方在期限內未做出表示,則視為對調處的拒絕。
- 調處名詞
- 送達名詞
- 相對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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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