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 1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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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第13-1條,在保護機構收到小額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爭議事件的調處申請書後,除非適用第12條的情形,保護機構應該立即訂定調處期日,並通知當事人到場,同時將調處申請書的繕本送達給相對人。根據這條規定,前條的規定不適用。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 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
- 調處名詞
- 第十二條條文
- 期日名詞
- 送達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 25-1 條條文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 12 條條文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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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