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 13-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第 13-3 條,當事人在前一條調處方案送達後,若未在十日內表示不同意,則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處。調處委員會應將該方案作成調處書以及敘明理由後,一併送交法院核定。具體的參考資料可見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 調處名詞
- 送達名詞
- 不變期間名詞
- 核定名詞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 13-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