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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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調處程序由調處委員於保護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進行之,得不公開。
- 2.調處委員及列席協同調處人或經辦調處事務之人,對調處事件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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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第15條,該條款共有兩項規定: 1. 調處程序由調處委員於保護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進行之,可以不公開進行。這表示在保護機構或者其他適當處所進行的調處程序不必公開進行,具體的進行方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2. 調處委員、列席協同調處人或經辦調處事務之人對於調處事件應保守秘密。這表示調處委員、列席協同調處人或者經辦調處事務的人在處理調處事件時應保守相關的秘密,不得透露給外界。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 調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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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