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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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第16條,調處事件進行中,保護機構有權依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7條的規定,向發行人、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期貨業或與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的機構請求協助,提供文件和相關資料,且不受當事人提出證據和請求調查證據的限制。 關於保護機構請求相關機構協助或提供文件和相關資料的情況,本法並未提供明確的範例。然而,根據該法第17條的規定,保護機構有權進行調查和收集證據,以保障調處程序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因此,保護機構可能會要求相關機構提供與調處事件相關的文件和資料,以便更全面地了解和審查案件。
- 調處名詞
- 第十七條條文
- 證據名詞
- 拘束名詞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 1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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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