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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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調處委員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
- 2.調處委員出缺,得補聘其缺額。補聘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
- 3.調處委員為無給職。但依規定支領出席費、車馬費或審查費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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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第3條的規定: 1. 調處委員的任期為三年,可以連續聘任。 2. 如果有委員的缺額,可以補聘委員來填補缺額。補聘的委員任期在原任期屆滿時結束。 3. 調處委員是無薪職。但是依照規定可以領取出席費、車馬費或審查費,這些領取不受限制。 根據我所查到的資料,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的組織及調處辦法是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法所訂立的,旨在保護證券投資人和期貨交易人的權益。調處委員會的成員由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指派,並負責處理與證券和期貨交易相關的爭議和投訴。委員的選任和任期規定旨在確保調處委員會的獨立性和專業性。
- 調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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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