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4

快速跳轉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調處委員會議: 一、有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調處事件達成協議有困難者。 二、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定之情形者。
  2. 2.調處委員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其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3. 3.為處理本法規定所生民事爭議之調處事件,調處委員會應訂定調處委員輪值方式。
  4. 4.前項調處事件,得由輪值調處委員三人以上之出席進行調處,並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第4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解釋: 1. 應召開調處委員會議的情形:根據該條第一項,當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調處委員會應召開會議: - 本法第25條第2項規定的調處事件難以達成協議。 - 本辦法第10條所定之情形。 2. 調處委員會開會的規定:根據該條第2項,調處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開會。如果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出席委員則需互相推舉一人擔任主席。 3. 調處委員輪值方式:根據該條第3項,為處理本法規定所生民事爭議的調處事件,調處委員會應訂定調處委員輪值方式。 4. 調處委員會調處方式:根據該條第4項,對於前項所提到的調處事件,可以由輪值的調處委員中的三人以上出席進行調處,並推舉一人擔任主席。 其中,作為參考資料,可以引用「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組織及運作辦法」中有關調處委員會的相關規定,該辦法由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制定,最新修訂日期為109年3月19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第 4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調處委員會議: 一、有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調處事件達成協議有困難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