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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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司法第三十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期貨交易法第二十八條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十八條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保護機構調處委員;其已充任者,解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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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关于"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机构调处委员会组织及调处办法第5条"的具体信息。
- 第三十條條文
- 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條文
- 第二十八條條文
- 第六十八條條文
- 調處名詞
- 證券交易法 第 53 條條文
- 證券交易法 第 54 條條文
- 期貨交易法 第 28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30 條條文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6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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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