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规则第7-2条的规定: 1. 徵求人及代为处理徵求事务者在处理徵求事务之前必须向指定机构申报,未经申报的徵求场所人员不得办理徵求事务。 2. 徵求场所人员发生异动时,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a. 每年3月至6月期间发生人员异动的,徵求人及代为处理徵求事务者应在异动后5日内向指定机构申报。 b. 前述期间之外发生人员异动的,在下次办理徵求事务前向指定机构汇总申报。 3. 徵求人及代为处理徵求事务者不得以未依前两项规定申报的人员办理委托书徵求事务,获得委托书。 4. 第一项徵求场所人员必须符合指定机构制定之股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标准规范关于职能测验的相关规定,方可办理徵求事务。 根据参考资料《证券基金会公告》中第1、2、5、6、8章节的相关内容与规定,可以作为该法条的参考依据。该资料为最新版本,与问题关联度高,涵盖了委托书徵求事务的规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