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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第 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徵求人及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應於徵求場所人員辦理徵求事務前,向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徵求場所人員經申報,不得辦理徵求事務。
  2. 徵求場所人員異動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年三月至六月期間人員異動者,徵求人及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應於異動後五日內向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 二、前述期間外人員發生異動者,於下次辦理徵求事務前向本會指定之機構彙總申報。
  3. 徵求人及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不得以未依前二項規定申報之人員辦理委託書徵求事務,取得委託書。
  4. 第一項徵求場所人員,應符合本會指定機構訂定之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有關職能測驗相關規定,始得辦理徵求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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