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第 7-2 條
- 1.徵求人及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應於徵求場所人員辦理徵求事務前,向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徵求場所人員非經申報,不得辦理徵求事務。
- 2.徵求場所人員異動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年三月至六月期間人員異動者,徵求人及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應於異動後五日內向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 二、前述期間外人員發生異動者,於下次辦理徵求事務前向本會指定之機構彙總申報。
- 3.徵求人及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不得以未依前二項規定申報之人員辦理委託書徵求事務,取得委託書。
- 4.第一項徵求場所人員,應符合本會指定機構訂定之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有關職能測驗相關規定,始得辦理徵求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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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规则第7-2条的规定: 1. 徵求人及代为处理徵求事务者在处理徵求事务之前必须向指定机构申报,未经申报的徵求场所人员不得办理徵求事务。 2. 徵求场所人员发生异动时,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a. 每年3月至6月期间发生人员异动的,徵求人及代为处理徵求事务者应在异动后5日内向指定机构申报。 b. 前述期间之外发生人员异动的,在下次办理徵求事务前向指定机构汇总申报。 3. 徵求人及代为处理徵求事务者不得以未依前两项规定申报的人员办理委托书徵求事务,获得委托书。 4. 第一项徵求场所人员必须符合指定机构制定之股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标准规范关于职能测验的相关规定,方可办理徵求事务。 根据参考资料《证券基金会公告》中第1、2、5、6、8章节的相关内容与规定,可以作为该法条的参考依据。该资料为最新版本,与问题关联度高,涵盖了委托书徵求事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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