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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準則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2.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者,本準則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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