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一節 資金貸與他人

§ 21–233

21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
22
  1.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 一、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 三、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2. 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三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該公開發行公司為之。
23
公開發行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程序。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