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3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並在財務報告中進行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以及提供相關資料給簽證會計師進行必要的查核程序。根據資料,公開發行公司在貸與他人資金時應審慎評估相關情況並提列適足備抵壞帳,同時在財務報告中揭露該資訊並向簽證會計師提供相關資料以進行必要的查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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