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24 條,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這表示公開發行公司需要在每個月的十日前公告申報上個月的背書保證餘額。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讓投資人可以及時了解公司的背書保證情況。具體的公告方式和內容可以參考相關的法規和準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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