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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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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開發行公司背書保證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 一、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帳面金額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2. 2.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四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該公開發行公司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5條,公開發行公司背書保證達到一定標準的情況下,需要在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具體標準如下: 1. 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2. 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3. 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和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帳面金額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4. 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到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的百分之五以上。 此外,如果公開發行公司的子公司不是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但符合上述第四項需要公告申報的情況,則由該公開發行公司進行公告申報。 參考資料: - 《證券期貨局公告第1050331396號公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5條修正公告》

  • 背書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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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25 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背書保證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 一、公開發行公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