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規《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22 條》,公開發行公司在以下情況下,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 1.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2.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 3.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以上資料引用自《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22 條。 範例:舉例來說,如果某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為新台幣 100 萬元,則根據第一款,該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到 20 萬元以上時,就應於事發後的兩日內進行公告申報。 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也類似,都是針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資金貸與情況進行標準和公告申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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