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2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