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我們得知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1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然而,根據上述資料中所描述的判決書,並未提及具體的適用情境或範例,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解釋或資料來支持這一條法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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