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不符本準則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0條的規定,當公開發行公司因情勢變更而導致背書保證對象不符合該準則的規定或金額超過限制時,該公司應制定改善計劃並提交給各監察人,並按計劃的時間表完成改善。 這個法規要求公開發行公司根據情勢變更的需要,訂定改善計劃以符合該準則的要求。改善計劃必須包括對不符合準則的背書保證對象或超過金額限制的解釋和解決方式。改善計劃必須提交給公司的監察人並依計劃的時間表完成相關改善措施。 參考資料: -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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