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9條的內容,有以下解釋: 1. 公開發行公司在辦理背書保證時,若因業務需要必須超過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定的額度,且符合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訂的條件,則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對可能超過額度所產生的損失進行個別保證,並修正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待股東會追認。若股東會不同意,則應制定計畫在一定期限內消除超額部分。 2. 如果公開發行公司已經設置獨立董事,在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慮各獨立董事的意見,並將他們的明確同意或反對意見以及反對的理由列入董事會的紀錄。 以最新的參考資料為依據,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9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訂額度之必要且符合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訂條件者,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銷除超限部分。若是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於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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