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18 條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時,應建立備查簿並詳細登載背書保證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等相關信息。此外,公司的內部稽核人員應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執行情形,並將結果記錄在書面中。如果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參考資料: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網站) 範例:根據經濟部商業司所提供的《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18 條,一家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後,應詳細登載在備查簿上,包括背書保證對象、背書保證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的日期和背書保證的日期等相關信息。同時,內部稽核人員也應該每季對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進行稽核並做成書面紀錄,一旦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各監察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