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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背書保證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及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2. 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稽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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