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7條的內容如下: 1. 公開發行公司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前,應評估是否符合本準則及公司所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之規定,並報董事會決議後辦理,或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一定額度內的背書保證,並事後追認。 2. 公開發行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90%表決權股份的子公司,在背書保證前必須經過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決議。但公開發行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100%表決權股份的公司間的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3. 若公開發行公司設有獨立董事,則在為他人背書保證前應充分考慮各獨立董事的意見,並將明確的意見及反對理由記錄在董事會紀錄中。 4. 公開發行公司應使用向經濟部登記的公司印章作為背書保證專用印鑑,該印鑑由經董事會同意的專責人員保管,並按照所訂的程序才能使用或簽發票據。 5. 公開發行公司為國外公司提供保證時,保證函應經由董事會授權的人簽署。 根據我所查到的資料,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7條的內容內容與參考資料之間沒有100%的關聯度,我無法提供有關該條內容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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