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5 條規定了公開發行公司對其他公司的背書保證情形。根據該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可以對有業務往來的同業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表決權股份的公司,以及直接及間接對公開發行公司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表決權股份的公司進行背書保證。而根據該條第2項,公開發行公司對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間進行背書保證時,背書金額不得超過公開發行公司淨值的百分之十,但如果公開發行公司持有該公司的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百時,則不受此限制。此外,根據該條第3項,如果公開發行公司基於承攬工程需要或共同投資關係,或根據消費者保護法規範從事預售屋銷售合約的履約保證,那麼公開發行公司可以對相關公司進行背書保證,並不受前兩項規定的限制。最後,根據該條第4項,所謂的出資指的是公開發行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百分之百表決權股份的公司進行的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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