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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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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開發行公司得對下列公司為背書保證: 一、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三、直接及間接對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2. 2.公開發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且其金額不得超過公開發行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公開發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3. 3.公開發行公司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或共同起造人間依合約規定互保,或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或同業間依消費者保護法規範從事預售屋銷售合約之履約保證連帶擔保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得為背書保證。
  4. 4.前項所稱出資,係指公開發行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出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5 條規定了公開發行公司對其他公司的背書保證情形。根據該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可以對有業務往來的同業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表決權股份的公司,以及直接及間接對公開發行公司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表決權股份的公司進行背書保證。而根據該條第2項,公開發行公司對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間進行背書保證時,背書金額不得超過公開發行公司淨值的百分之十,但如果公開發行公司持有該公司的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百時,則不受此限制。此外,根據該條第3項,如果公開發行公司基於承攬工程需要或共同投資關係,或根據消費者保護法規範從事預售屋銷售合約的履約保證,那麼公開發行公司可以對相關公司進行背書保證,並不受前兩項規定的限制。最後,根據該條第4項,所謂的出資指的是公開發行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百分之百表決權股份的公司進行的出資。

  • 背書名詞
  • 持有名詞
  • 承攬名詞
  • 消費者保護法法規
  • 擔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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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5 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得對下列公司為背書保證: 一、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