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開發行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準則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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