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5條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在處理資金貸與事項時有以下要求: 1. 公開發行公司在處理資金貸與時,應建立備查簿,詳細登載資金貸與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以及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審慎評估的事項。 2. 公開發行公司的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稽核資金貸與他人的作業程序以及執行情形,並將結果作成書面紀錄。如果發現了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為提供更詳盡的解答,可參考下列參考資料: 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可參考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證基金會)網站,查詢最新版本的法規內容。 2.《公開發行公司法》第9條、第10條及第26條:可參考中華民國法務部網站,查詢最新版本的法規內容。 3.《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36條及第178條:可參考中華民國法務部網站,查詢最新版本的法規內容。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為確保準確性,建議查閱最新版本的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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