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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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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開發行公司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本準則及公司所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之規定,併同第九條第六款之評估結果提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
  2. 2.公開發行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間,或其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依前項規定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3. 3.前項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者外,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該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4. 4.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其將資金貸與他人,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14 條共有以下規定: 1. 在公開發行公司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前,公司應進行審慎評估,判斷是否符合本準則以及公司所訂定的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的規定。公司應將評估結果提交董事會審議並經董事會決議後進行貸款,不得授權其他人做出貸款決定。 2. 在公開發行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之間,或其子公司之間的資金貸與情況下,應適用前項規定,即需經董事會審議並經董事長授權,並且授權的貸款金額應在一定額度之內,且期限不超過一年,可以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3. 在前項所述一定額度的設定上,除非符合第三條第四項的規定,否則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的資金貸與的授權額度不得超過該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的百分之十。 4. 若公開發行公司設有獨立董事,當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的意見。公司應將獨立董事的明確意見以及反對理由寫入董事會紀錄。 以上是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4條的相關規定。 相關參考資料: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4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金融監督管理部第10720115481號公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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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14 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本準則及公司所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