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公開發行公司應命該子公司依本準則規定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13 條,當公開發行公司的子公司計劃為他人提供背書或保證時,公開發行公司應要求該子公司根據該準則制定背書保證的作業程序,並按照所制定的程序進行相關事務。 這意味著當一家公開發行公司的子公司打算為他人提供保證或背書時,該母公司有義務要求該子公司制定遵循準則的作業程序,並在後續流程中按照該程序進行相關事務。 由於提供保證或背書涉及到公司資金和財務的重要事務,確保按照相應的程序進行,以確保企業的資金和財務風險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進而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這項法律規定的範例可能包括,當一家公開發行公司的子公司打算提供保證或背書給其他公司或個人時,母公司要求該子公司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例如設立委員會審核申請、審查相關文件和資料、留存記錄等。這樣的程序確保了公司提供背書或保證的過程透明且符合法規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