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9條,公開發行公司在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時,應詳細載明多項項目,並依照所定的作業程序辦理。這些項目包括:1)資金貸與的對象;2)評估標準,包括基於業務往來關係的貸與金額是否與業務往來金額相當的評估標準,以及有短期融通資金需求時所列舉的貸與原因及情形;3)資金貸與的總額及個別對象的限額,分別根據業務往來和短期融通資金訂定;4)資金貸與的期限和計息方式;5)資金貸與的辦理程序;6)詳細的審查程序,包括貸與他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對公司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和股東權益的影響、是否需要取得擔保品以及擔保品的評估價值;7)公告申報程序;8)已貸與金額的後續控管措施和逾期債權處理程序;9)經理人和主辦人員違反準則或作業程序時的處罰;10)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的控管程序;11)其他根據相關法規應訂定的事項。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 - 《中華民國公司法》 - 《中華民國銀行法》 - 司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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