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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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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開發行公司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應載明下列項目,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一、得貸與資金之對象。 二、資金貸與他人之評估標準: (一)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應明定貸與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之評估標準。 (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應列舉得貸與資金之原因及情形。 三、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應分別就業務往來、短期融通資金訂定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四、資金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五、資金貸與辦理程序。 六、詳細審查程序,應包括: (一)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二)貸與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 (三)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四)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七、公告申報程序。 八、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九、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準則或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時之處罰。 十、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 十一、其他依本會規定應訂定事項。
  2. 2.公開發行公司依第三條第五項規定從事短期資金融通者,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分別對無擔保品、同一產業及同一關係企業或集團企業加強風險評估及訂定貸與限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9條,公開發行公司在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時,應詳細載明多項項目,並依照所定的作業程序辦理。這些項目包括:1)資金貸與的對象;2)評估標準,包括基於業務往來關係的貸與金額是否與業務往來金額相當的評估標準,以及有短期融通資金需求時所列舉的貸與原因及情形;3)資金貸與的總額及個別對象的限額,分別根據業務往來和短期融通資金訂定;4)資金貸與的期限和計息方式;5)資金貸與的辦理程序;6)詳細的審查程序,包括貸與他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對公司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和股東權益的影響、是否需要取得擔保品以及擔保品的評估價值;7)公告申報程序;8)已貸與金額的後續控管措施和逾期債權處理程序;9)經理人和主辦人員違反準則或作業程序時的處罰;10)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的控管程序;11)其他根據相關法規應訂定的事項。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 - 《中華民國公司法》 - 《中華民國銀行法》 - 司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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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9 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應載明下列項目,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一、得貸與資金之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