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公開發行公司應命該子公司依本準則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0條,當公開發行公司的子公司打算將資金貸與他人時,公開發行公司應要求該子公司根據該準則訂定資金貸與他人的作業程序,並且應根據所訂定的作業程序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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