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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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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公開發行公司應命該子公司依本準則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10條,當公開發行公司的子公司打算將資金貸與他人時,公開發行公司應要求該子公司根據該準則訂定資金貸與他人的作業程序,並且應根據所訂定的作業程序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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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10 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公開發行公司應命該子公司依本準則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