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8條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在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時,應根據準則規定制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需送給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果有董事對此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應將異議併送給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也要遵守相同的程序。如果公開發行公司設有獨立董事,那麼在將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全面考慮各獨立董事的意見,並將獨立董事的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紀錄於董事會議事錄中。如果公開發行公司沒有打算將資金貸與他人,可以免於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但如果之後有需求,仍需遵循以上規定辦理。如果公開發行公司設有審計委員會,訂定或修正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需要經過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中超過二分之一的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不適用獨立董事的意見紀錄規定。如果未經過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則可以由全體董事中超過三分之二的同意進行,並需要在董事會議事錄中記錄審計委員會的決議。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和全體董事的計算,是根據實際在職人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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