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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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者,應於董事會決議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報下列事項: 一、買回股份之目的。 二、買回股份之種類。 三、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 四、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 五、買回之區間價格。 六、買回之方式。 七、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 八、申報前五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 九、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十、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十一、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十二、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十三、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十四、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十五、其他本會所規定之事項。
- 2.公司於申報預定買回本公司股份期間屆滿之即日起算二個月內,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向本會申報變更原買回股份之目的。
- 3.依本辦法提出之申報文件,應依本會規定之格式製作,其補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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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2條的規定,當公司買回其股份時,需要在董事會決議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報以下事項: 1. 買回股份的目的。 2. 買回股份的種類。 3. 買回股份的總金額上限。 4. 預定買回的期間和數量。 5. 買回的區間價格。 6. 買回的方式。 7. 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數量。 8. 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的情況。 9. 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的情況。 10. 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的會議紀錄。 11. 轉讓辦法,根據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12. 轉換或認股辦法,根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 13. 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並聲明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 14. 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的合理性評估意見。 15. 其他本會所規定的事項。 此外,根據該辦法第2條的第2款規定,在申報預定買回本公司股份期間屆滿之即日起算二個月內,公司可以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的情況下,向本會申報變更原買回股份的目的。 以上回答的參考資料包括《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及本會相關規定。根據這些法規,公司在買回股份時需要遵循指定的程序,並且要向本會申報相關事項。
- 業名詞
- 期間名詞
- 持有名詞
- 第十條條文
- 第十一條條文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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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