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2 條規定發行人在申報增資發行新股或以已發行股份參與存託機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於國外證券集中市場交易時,需要檢具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申報書(附表一至附表五)並附上相關書件,提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後方生效。同時,發行人在申報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時,應當敘明價格訂定的依據和合理性,以及對股東權益的影響,并提股東會決議通過。 範例:例如,一家台灣發行人打算進行增資發行新股,並同時參與存託機構在國外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該發行人需要填寫相應的申報書(如附表一至附表五)並附上相關的書面材料,在提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後,才可以正式生效。同時,在申報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證券時,發行人需要明確說明價格訂定的依據和合理性,還需要經股東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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