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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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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人申報增資發行新股或以已發行股份參與存託機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於國外證券集中市場交易者,應依案件性質分別檢具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申報書(附表一至附表五)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2. 2.發行人申報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應敘明價格訂定之依據與合理性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並提股東會決議通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2 條規定發行人在申報增資發行新股或以已發行股份參與存託機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於國外證券集中市場交易時,需要檢具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申報書(附表一至附表五)並附上相關書件,提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後方生效。同時,發行人在申報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時,應當敘明價格訂定的依據和合理性,以及對股東權益的影響,并提股東會決議通過。 範例:例如,一家台灣發行人打算進行增資發行新股,並同時參與存託機構在國外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該發行人需要填寫相應的申報書(如附表一至附表五)並附上相關的書面材料,在提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後,才可以正式生效。同時,在申報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證券時,發行人需要明確說明價格訂定的依據和合理性,還需要經股東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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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2 條規定:「發行人申報增資發行新股或以已發行股份參與存託機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於國外證券集中市場交易者,應依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