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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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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海外有價證券發行後,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發行當地國證券法令規定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應上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但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供海外公司債轉換或認購者,得免上傳。 二、在其資金運用計畫完成前,應於年報中揭露計畫執行進度;發行海外公司債者,應於資金募集完成後二日內及海外公司債發行期間每月十日前,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輸入公司債發行相關資料。 三、應依本會規定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將資金運用計畫及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四、上市或上櫃公司應按季洽請原證券承銷商或簽證會計師對資金執行進度、未支用資金用途之合理性及是否涉及計畫變更出具評估意見,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併同前款資訊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五、以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方式,合併外國公司、受讓外國公司股份,或依法律規定收購或分割外國公司者,應於完成登記後一年內按季洽請原證券承銷商就該事項對發行人財務、業務及股東權益之影響出具評估意見,並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六、資金運用計畫項目變更或個別項目金額調整,而致原個別項目所需資金減少金額合計數或增加金額合計數,達所募集資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報中央銀行准後,辦理計畫變更,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並提報股東會追認。資金運用計畫變更時及後每季結束後十日內,應洽請原證券承銷商對資金執行進度及未支用資金用途之合理性出具評估意見,併同第三款資訊輸入。 七、發生依上市地國政府法令及其證券交易所規章之規定即時公告或申報之重大情事者,應同時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2. 2.海外有價證券如有特定人或策略性投資人認購者,應將認購名單及其個別認購價格及數量,揭露於公開說明書並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3. 3.前二項規定,對於依第十二條之一規定申報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者,不適用之。
  4. 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如遇有上市地國之證券主管機關函詢情事時,發行人應於接獲函詢之日起二日內及提供資料之同時向本會申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1條的規定,海外有價證券發行後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公開說明書:依照發行地當地的證券法規定編製的公開說明書,必須上傳到主管機關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但是,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供海外公司債轉換或認購者的情況可以免除上傳公開說明書的要求。 2. 年報揭露:在資金運用計畫完成之前,必須在年報中揭露計畫的執行進度。對於發行海外公司債的情況,應在資金募集完成後的兩天內和海外公司債發行期間的每個月10日之前,輸入公司債發行相關資料到資訊申報網站。 3. 季報輸入:每季結束後十日內,將資金運用計畫和資金運用情形的季報表輸入到資訊申報網站。 4. 審核意見:上市或上櫃公司應在每季結束後十日內請原證券承銷商或簽證會計師對資金執行進度、未支用資金用途的合理性以及是否涉及計畫變更等發表評估意見,並將該意見和前述資料輸入到資訊申報網站。 5. 其他情況的報告:對於通過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合併外國公司、受讓外國公司股份,或根據法律規定收購或分割外國公司的情況,必須在完成登記後的一年內按季請求原證券承銷商對相關事項對發行人財務、業務和股東權益的影響發表評估意見,並將此意見輸入到資訊申報網站。 6. 變更計畫:如果資金運用計畫項目變更或個別項目金額調整導致原個別項目所需資金減少或增加達到募集資金總額的20%以上,則需要經過中央銀行核准後進行計畫變更。在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的兩天內,在資訊申報網站公告相關資訊,並提交股東會追認。變更資金運用計畫時,需要在每季結束後十日內請求原證券承銷商對資金執行進度和未支用資金用途的合理性發表評估意見,並與第三項的資訊一起輸入。 7. 重大情勢報告:發生根據上市地國政府法令和證券交易所規則的及時公告或申報之重大情事的情況,應同時輸入到資訊申報網站。 2. 特定人或策略性投資人:對於特定人或策略性投資人認購海外有價證券的情況,必須在公開說明書中揭露認購名單、個別認購價格和數量,並輸入到資訊申報網站。 3. 例外情況:這些規定不適用於依據第十二條之一的規定申報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的情況。 4. 當地證券主管機關函詢:如果發行人募集和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時遇到上市地證券主管機關的函詢,發行人應在接獲函詢後兩天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在提供資料時向本會申報。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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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1 條規定:「海外有價證券發行後,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發行當地國證券法令規定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應上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