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0條,如果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後,發現以下情形之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可以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 1. 在申報生效通知到達後三個月內,未募足並收到全部現金款項。但如果有正當理由並經金管會核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但限制只能延長一次。 2. 發行人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或海外股票,並且未按照申報所附的方式發行,也未在存託契約簽約日或發行訂價日之前向金管會申請變更。但如果發行人申報已經發行股份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或在國外證券市場交易,則不在此限。 3. 募集與發行海外公司債,附有轉換條件或認股權,並且未根據申報所附的發行方式與轉換或認股條件發行,也未在發行訂價日之前向金管會申請變更。 4. 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的情況。 5. 違反第8條規定的情況。 6. 違反或未履行辦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時所作出的承諾,且情節重大。 7. 從申報生效之日到有價證券募集完成之日期間,對外公開的財務預測資訊或發布的資訊與申報書件不符,且對證券價格或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 8. 其他違反本準則规定或金管會通知申報生效或申请核准时的限制或禁止规定的情形。 根據同準則的第12條之一規定,如果依該條規定申報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則前述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不適用。 此外,根據證券交易法,海外有價證券不能在海外以新台幣掛牌交易。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申報與核准處理準則」 2. 證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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