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8條的內容,當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發行人在申報生效前,若有任何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事項發生,需在事發後兩日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此外,根據事項的性質,發行人也需要檢附相關專家意見,請簽證會計師表示其對財務報告的影響,並將這些資料提報給本會。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海外金融條例》,發行人在申報生效前,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時,必須在事發後兩日內向監管機構申報。同時,發行人還需要提供相關專家意見,說明對財務報告的影響,以便評估是否需要進一步調整申報文件。 2. 在發行人收到申報書件後至申報生效前,除了根據法令發布的資訊之外,不得說明或發布任何關於財務業務的預測性資訊,無論是對特定人或不特定人。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台灣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發行人在申報生效前,不得對特定人或不特定人提供任何關於財務業務的預測性資訊。這是為了確保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和公平性,在申報過程中,不會出現對投資者的誤導。 3. 發行人在對外發布任何資訊時,必須確保該資訊與申報書件相符,如果有不符的情況發生,應修正相關資料並提報給本會。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法規》,發行人在對外發布任何資訊時,應該確保該資訊與申報書件相符。如果發現不相符的情況,發行人必須修正相關資料並向本會提報,以確保市場資訊的準確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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