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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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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自所檢附最近期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日至申報生效前,發生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除依規定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外,應視事項性質檢附相關專家意見,洽請簽證會計師表示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提報本會。
  2. 2.發行人自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申報書件即日起至申報生效前,除依法令發布之資訊外,不得對特定人及不特定人說明或發布財務業務之預測性資訊。
  3. 3.發行人對外發布任何與申報書件不符之資訊,應修正相關資料提報本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第8條的內容,當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發行人在申報生效前,若有任何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事項發生,需在事發後兩日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此外,根據事項的性質,發行人也需要檢附相關專家意見,請簽證會計師表示其對財務報告的影響,並將這些資料提報給本會。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海外金融條例》,發行人在申報生效前,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時,必須在事發後兩日內向監管機構申報。同時,發行人還需要提供相關專家意見,說明對財務報告的影響,以便評估是否需要進一步調整申報文件。 2. 在發行人收到申報書件後至申報生效前,除了根據法令發布的資訊之外,不得說明或發布任何關於財務業務的預測性資訊,無論是對特定人或不特定人。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台灣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發行人在申報生效前,不得對特定人或不特定人提供任何關於財務業務的預測性資訊。這是為了確保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和公平性,在申報過程中,不會出現對投資者的誤導。 3. 發行人在對外發布任何資訊時,必須確保該資訊與申報書件相符,如果有不符的情況發生,應修正相關資料並提報給本會。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法規》,發行人在對外發布任何資訊時,應該確保該資訊與申報書件相符。如果發現不相符的情況,發行人必須修正相關資料並向本會提報,以確保市場資訊的準確性和透明度。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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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8 條規定:「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自所檢附最近期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日至申報生效前,發生本法第三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