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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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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依規定檢齊相關書件提出申報,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
  2. 2.因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或為保護公益而有必要者,本會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
  3. 3.發行人所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於未經本會通知停止其申報生效前,自行完成補正者,自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補正書件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
  4. 4.發行人申報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或募集與發行海外股票,因變更發行價格,於申報生效前檢齊修正後相關資料,向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者,仍依第一項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不適用前項規定。
  5. 5.發行人於停止申報生效送達日起,得就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提出補正,如未再經本會通知補正或退回案件,自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補正書件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
  6. 6.發行人經本會停止其申報生效後,自停止申報生效函送達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或雖提出解除申請而仍有原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者,本會得退回其案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7 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釋義: 1.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必須提出完整的申報書件,在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收到申報書後的十二個營業日內生效。 2. 如果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或者為了保護公益而有必要,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有權停止該申報生效。 3. 如果發行人的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在未經金融監督管理機構通知停止申報生效之前,發行人自行完成補正,補正書件在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收到後的十二個營業日內生效。 4. 如果發行人在申報生效之前檢齊修正後相關資料,申報海外存託憑證或募集與發行海外股票時變更發行價格,仍然按照第一點的規定生效,不適用第三點的規定。 5. 如果發行人停止申報生效後,可以就停止申報生效的原因提出補正。如果沒有再次收到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補正通知或申報退回,補正書件在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收到後的十二個營業日內生效。 6. 如果發行人在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停止申報生效後的十二個營業日內,未按照前項的規定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或者即使提出解除申請仍然存在停止申報生效的原因,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有權退回該案件。 參考資料:2016年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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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7 條規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依規定檢齊相關書件提出申報,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