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7 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釋義: 1.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必須提出完整的申報書件,在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收到申報書後的十二個營業日內生效。 2. 如果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或者為了保護公益而有必要,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有權停止該申報生效。 3. 如果發行人的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在未經金融監督管理機構通知停止申報生效之前,發行人自行完成補正,補正書件在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收到後的十二個營業日內生效。 4. 如果發行人在申報生效之前檢齊修正後相關資料,申報海外存託憑證或募集與發行海外股票時變更發行價格,仍然按照第一點的規定生效,不適用第三點的規定。 5. 如果發行人停止申報生效後,可以就停止申報生效的原因提出補正。如果沒有再次收到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補正通知或申報退回,補正書件在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收到後的十二個營業日內生效。 6. 如果發行人在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停止申報生效後的十二個營業日內,未按照前項的規定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或者即使提出解除申請仍然存在停止申報生效的原因,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有權退回該案件。 參考資料:2016年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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