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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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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應依規定檢齊相關書件,並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後,向本會申報生效。
  2. 2.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應洽請證券承銷商評估,並依規定提出評估報告。但發行普通公司債或依第十二條之一規定申報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者,不在此限。
  3. 3.申報事項及所列書件內容如有變更,應即向本會辦理變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內容,目前我們所知的是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6 條至少包含以下條文: 1. 發行人在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時,應依規定檢齊相關書件,並取得中央銀行的同意函後,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 範例參考資料:這部分沒有提供具體的例子來說明條文的應用。 2. 在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時,應與證券承銷商評估,並根據相關規定提供評估報告。但如果是發行普通公司債或根據第十二條之一的規定申報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的情況,則不需要評估報告。 範例參考資料:目前沒有提供具體的例子來說明條文的應用。 3. 如果申報事項或所提供的書件內容有任何變更,應立即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範例參考資料:這部分沒有提供具體的例子來說明條文的應用。 根據問題提供的內容,我們只能提供目前所知的關於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6 條的部分解釋,因為提供的資料範圍有限,沒有更多的具體資料與例子可以參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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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6 條規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應依規定檢齊相關書件,並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後,向本會申報生效。發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