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9 條,當發行人申報生效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時,應在存託契約簽約日起的兩天內,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公告以下事項: 1. 發行人募集發行的海外存託憑證的總金額、單位發行價格、發行單位總數和發行日期。若該海外存託憑證是用於海外公司債轉換,則可以僅公告海外存託憑證預計發行單位總數。但如果根據第十二條之一的規定操作,可以僅公告海外存託憑證發行的上限總額。 2. 海外存託憑證所憑證的有價證券的股數和每股價格。若該海外存託憑證是用於海外公司債轉換,則可以僅公告預計股數。但如果根據第十二條之一的規定操作,可以僅公告海外存託憑證所憑證的有價證券的上限總額,以及其佔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比。 3. 發行和交易的地點。 4. 若發行方式約定部分由特定人認購,則應公告特定人認購的目的、單位總數、總金額以及該特定人與發行人的關係。 5. 如果是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應公告募集資金運用計畫和預計可能產生的效益。 6. 如果合併外國公司、受讓外國公司股份,或根據法律規定收購或分割外國公司,應公告併購或換股對象和數量、計畫預計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期、預計可能產生的效益,以及換股比例、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價值與取得資產價值的決定方式和合理性。 7. 對股東權益的主要影響,例如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所負擔的費用,對股權結構產生的影響等。 此外,根據規定,如果公告後有變更,則應在原公告事項變更日起的兩天內補正公告變更項目。 資料來源: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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