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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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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人經申報生效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應於存託契約簽約日起二日內,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下列事項: 一、海外存託憑證發行總金額、單位發行價格、發行單位總數及發行日期。其海外存託憑證係供海外公司債轉換者,得僅公告海外存託憑證預計發行單位總數;但依第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者,得僅公告海外存託憑證發行上限總額。 二、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其股數及每股價格。惟其海外存託憑證係供海外公司債轉換者,得僅公告其預計股數;但依第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者,得僅公告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其上限總額及其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比。 三、發行及交易地點。 四、發行方式若有約定部分由特定人認購之情事,應公告洽特定人認購之目的、特定人認購之單位總數、總金額及特定人與發行人之關係。 五、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者,其募集資金運用計畫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六、合併外國公司、受讓外國公司股份,或依法律規定收購或分割外國公司者,其併購或換股對象及數量、計畫預計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期、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換股比例、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價值與取得資產價值之決定方式與合理性。 七、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如發行人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所負擔之費用、對股權結構產生之影響等)。
  2. 2.前項應公告事項,於公告後如有變更,應於原公告事項變更日起二日內,補正公告變更項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9 條,當發行人申報生效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時,應在存託契約簽約日起的兩天內,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公告以下事項: 1. 發行人募集發行的海外存託憑證的總金額、單位發行價格、發行單位總數和發行日期。若該海外存託憑證是用於海外公司債轉換,則可以僅公告海外存託憑證預計發行單位總數。但如果根據第十二條之一的規定操作,可以僅公告海外存託憑證發行的上限總額。 2. 海外存託憑證所憑證的有價證券的股數和每股價格。若該海外存託憑證是用於海外公司債轉換,則可以僅公告預計股數。但如果根據第十二條之一的規定操作,可以僅公告海外存託憑證所憑證的有價證券的上限總額,以及其佔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比。 3. 發行和交易的地點。 4. 若發行方式約定部分由特定人認購,則應公告特定人認購的目的、單位總數、總金額以及該特定人與發行人的關係。 5. 如果是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應公告募集資金運用計畫和預計可能產生的效益。 6. 如果合併外國公司、受讓外國公司股份,或根據法律規定收購或分割外國公司,應公告併購或換股對象和數量、計畫預計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期、預計可能產生的效益,以及換股比例、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價值與取得資產價值的決定方式和合理性。 7. 對股東權益的主要影響,例如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所負擔的費用,對股權結構產生的影響等。 此外,根據規定,如果公告後有變更,則應在原公告事項變更日起的兩天內補正公告變更項目。 資料來源: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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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9 條規定:「發行人經申報生效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應於存託契約簽約日起二日內,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