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0條,發行人在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後需要在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相關文件,包括依當地證券法編製的公開說明書、存託契約副本、保管契約副本、發行辦法與主管機關同意生效無重大差異的律師意見書、收到足夠資金款項的存款證明文件、認購金額超過發行總額10%以上的名單、及其個別認購的價格和數量等。但如果海外存託憑證是為了海外公司債轉換或認購目的,則可以免除提交公開說明書。以及如果申報的是已發行股份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則可以免除提交收足資金款項的存款證明文件。此外,參與發行人還需要根據存託契約約定提供存託機構之任何資料,並於三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參考資料:《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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