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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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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海外存託憑證發行後,參與發行人應於每月二十日及終了五日內,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分別輸入截至當月十五日止及前一個月底止之「海外存託憑證暨其所表彰有價證券流通餘額報表」(附表十四),並向中央銀行申報。
  2. 2.遇有參與發行人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盈餘或資本公積配發新股,存託機構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追加發行相對數額之海外存託憑證時,參與發行人應於該次海外存託憑證發行後二日內向中央銀行申報海外存託憑證發行總金額、單位總數及該次海外存託憑證表彰之有價證券之數額,並將相關資料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我所查到的資料,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21 條的規定,以下為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海外存託憑證發行後,參與發行人應於每月二十日及終了五日內,在本會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上輸入截至當月十五日止及前一個月底止的「海外存託憑證暨其所表彰有價證券流通餘額報表」,並向中央銀行申報。換句話說,參與發行人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指定的網站上輸入報表,並向中央銀行申報海外存託憑證的發行情況和流通餘額。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如果參與發行人進行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盈餘或資本公積配發新股,存託機構要根據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追加發行相對數額的海外存託憑證,參與發行人應於該次海外存託憑證發行後二日內向中央銀行申報海外存託憑證的總金額、單位總數以及該次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的有價證券的數額,並將相關資料輸入本會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換句話說,當參與發行人在現金增資等活動中需要追加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時,需要在指定的時間內向中央銀行申報有關數據並輸入相關資料至指定的網站中。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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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21 條規定:「海外存託憑證發行後,參與發行人應於每月二十日及終了五日內,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分別輸入截至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