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14

快速跳轉
  1. 1.發行人得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數額,除下列情形外,經本會申報生效不得追加發行: 一、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再發行者。但以存託契約及保管契約已載明海外存託憑證經兌回後,得再發行者為限。 二、海外存託憑證募集發行後,因發行人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盈餘或資本公積配發新股而辦理追加發行相對數額之海外存託憑證者。 三、依第十二條之一規定於上限總額範圍內發行者。
  2. 2.發行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擬依前項第一款辦理者,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檢具申請書(附表六)載明其應記載事項,申請經本會准後,始得為之。
  3. 3.第一項因發行人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而需辦理追加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者,所募集國外資金如需兌換新臺幣在國內使用者,發行人於向本會申報辦理現金增資前應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4條的規定,針對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的追加發行,有以下幾個情形必須經過主管機關(本會)的申報核准方可進行: 1.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的再發行情形。但如果存託契約和保管契約已明確規定了海外存託憑證兌回後可以再發行,則不需要申報。 2. 發行人在海外存託憑證募集發行後,由於進行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盈餘或資本公積配發新股而需要追加發行相對數額的海外存託憑證。 3. 根據第十二條之一的規定在上限總額範圍內進行發行。 另外,如果發行人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的股東打算進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則需要按照《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提交申請書,其中要包括應該記載的事項,並經本會核准後方可進行。 而對於在第一項情形中,由於發行人進行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所需進行的追加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如有需要將募集的外國資金兌換成新台幣在國內使用,則在向本會申報辦理現金增資前,必須取得中央銀行的同意函。 參考資料: 1.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4條 2.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3.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4. 證券交易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4 條規定:「發行人得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數額,除下列情形外,非經本會申報生效不得追加發行: 一、依「華僑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