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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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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人辦理現金增資、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而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時,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關於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規定之限制。
  2. 2.發行人申報以低於票面金額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應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敘明未採用其他籌資方式之原因與合理性提股東會決議通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發行人在進行現金增資、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收購或分割等行為時,如果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則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關於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的限制。而如果發行人希望申報以低於票面金額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則除了需要遵守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之外,也應該敘明未採用其他籌資方式的原因和合理性,並且需要經過股東會的決議通過。 參考資料: - 公司法(最新版本)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最新版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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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3 條規定:「發行人辦理現金增資、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而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