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發行人在進行現金增資、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收購或分割等行為時,如果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則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關於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的限制。而如果發行人希望申報以低於票面金額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則除了需要遵守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之外,也應該敘明未採用其他籌資方式的原因和合理性,並且需要經過股東會的決議通過。 參考資料: - 公司法(最新版本)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最新版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