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22 條的規定,若發行人要募集並發行海外公司債,根據其性質的不同,有不同的要求和程序。 1. 如果是募集海外公司債,發行人應先填寫募集海外公司債申報書(附表七至附表九),其中要載明相關的事項,並且需要附上相應的文件。然後,發行人需要向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經過審核,經申報生效後才能募集和發行該海外公司債。 2. 如果已經募集發行了海外公司債,並且約定透過轉換或認股辦法來轉換或認購海外公司債,則需要填寫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申報書(附表十至附表十一),並且載明相關的事項,同時需要附上相應的文件。發行人也需要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經過審核,經申報生效後才能進行相應的轉換或認購。 最新參考資料: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第109000070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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