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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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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海外公司債發行後,發行人應於每月二十日及終了五日內,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分別輸入截至當月十五日止及前一個月底止之「海外公司債異動情形報表」(附表十五),並向中央銀行申報。
  2. 2.發行人受理海外公司債或認股權憑證投資人轉換或認股後,應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相關規定申報海外投資人認股之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參考文件《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8條,該條共包含兩項,分別為以下: 1. 第一項規定海外公司債發行後,發行人需要在每月的20日以及終了的五日內,透過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分別輸入截至當月15日以及前一個月底止的「海外公司債異動情形報表」(附表十五),同時也需要向中央銀行進行申報。 2. 第二項規定,發行人在接受海外公司債或認股權憑證投資人轉換或認股之後,需要依照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的相關規定,進行海外投資人認股情形的申報。 參考資料: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海外公司債發行作業指南)-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https://www.fsc.gov.tw/upload/old-pdf/trade/12028-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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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28 條規定:「海外公司債發行後,發行人應於每月二十日及終了五日內,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分別輸入截至當月十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