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上參考文件《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8條,該條共包含兩項,分別為以下: 1. 第一項規定海外公司債發行後,發行人需要在每月的20日以及終了的五日內,透過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分別輸入截至當月15日以及前一個月底止的「海外公司債異動情形報表」(附表十五),同時也需要向中央銀行進行申報。 2. 第二項規定,發行人在接受海外公司債或認股權憑證投資人轉換或認股之後,需要依照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的相關規定,進行海外投資人認股情形的申報。 參考資料: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海外公司債發行作業指南)-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https://www.fsc.gov.tw/upload/old-pdf/trade/12028-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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