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海外股票,或以已發行股份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者,應依案件性質分別檢具發行海外股票申報書(附表十二至附表十三)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根據參考資料,這是管理外匯條例的相關條文。該條第 11 條規定,「報明」應以事前主動申報,使檢查關員得以據實查核填載於登記卡為必要,原告既未據實主動申報,殊難謂其已盡申報之義務。這指出發行人在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海外股票或以已發行股份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時,應事先向主管機關進行申報並提供相關文件。由此可以得知,發行人在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時須遵守相應的申報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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