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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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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人辦理現金增資、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而募集與發行海外股票時,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關於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規定之限制。
  2. 2.發行人申報以低於票面金額發行海外股票,應敘明未採用其他籌資方式之原因與其合理性、發行價格訂定方式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並依公司法或證券相關法令規定提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通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我所了解的資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0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當發行人進行現金增資、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依法進行收購或分割等活動時,募集與發行海外股票的價格不受公司法第140條關於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的限制。 2. 如果發行人申報的海外股票價格低於票面金額,他們必須清楚地說明為何未使用其他籌資方式、價格訂定方式以及對股東權益的影響。同時,他們還需要遵守公司法或證券相關法令的規定,並經過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決議通過。 在進一步詳細閱讀該法條的範例和相關文件之前,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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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30 條規定:「發行人辦理現金增資、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而募集與發行海外股票時,不受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