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所了解的資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0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當發行人進行現金增資、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依法進行收購或分割等活動時,募集與發行海外股票的價格不受公司法第140條關於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的限制。 2. 如果發行人申報的海外股票價格低於票面金額,他們必須清楚地說明為何未使用其他籌資方式、價格訂定方式以及對股東權益的影響。同時,他們還需要遵守公司法或證券相關法令的規定,並經過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決議通過。 在進一步詳細閱讀該法條的範例和相關文件之前,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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